不勝任工作是企業(yè)調崗的常見理由,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的規(guī)定,在員工不勝任現有崗位的前提下企業(yè)有單方調崗的權利。但該單方調崗的權利也不是不受任何約束,企業(yè)在操作不勝任調崗時應當把握相關規(guī)則。那么給員工調崗不同意能直接辭退嗎?針對上述問題,以下將由小編為您一一解答,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一、給員工調崗不同意能直接辭退嗎
用人單位對勞動者進行調崗,需要經過勞動者的同意,調崗屬于變更勞動合同的主要內容,用人單位必須先與勞動者協(xié)商一致,未經勞動者同意,用人單位單方面調整崗位,原則上是無效的。
如果用人單位是生產經營需要的調崗,且調崗具有合理性,不存在侮辱或懲罰性質,工資待遇不降低,與勞動合同約定的崗位之間存在相關性,則調崗有效;作為勞動者應該遵守。當然,調整崗位的合理性需要用人單位舉證;反之,用人單位是基于迫使勞動者離職而調整崗位,勞動者是可以拒絕的。用人單位以勞動者不服從安排為由解除勞動合同,就屬于違法解除;勞動者可以申請勞動仲裁要求支付賠償金,工作1年支付2個月本人工資,即2n。
二、哪些情況下用人單位可以對勞動者進行調崗
用人單位有權對勞動者進行崗位調整,但必須有法律依據或合同依據。用人單位有權對勞動者調崗的情形主要有以下幾種:
第一、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的,用人單位應對勞動者進行培訓或調整工作崗位,如果勞動者仍不能勝任工作,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二、脫密期調崗。脫密期是指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要求后,至用人單位正式與其解除勞動合同的一段期間。脫密期制度并非是勞動法領域明文規(guī)定的一種制度,但上海、北京、江蘇地區(qū)都有脫密期的相關規(guī)定。
處于脫密期的勞動者,用人單位有權對其進行調崗,并按崗位調整后的工資標準進行工資的發(fā)放。
第三、用人單位內部管理制度。
第四、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的其他約定。用人單位可以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員工手冊或其他文件中約定崗位調動事宜。
三、公司調崗違反勞動合同嗎
根據勞動部辦公廳《關于職工因崗位變更與企業(yè)發(fā)生爭議等有關問題的復函》
一、關于用人單位能否變更職工崗位問題。按照《勞動法》第十七條、第二十六條、第三十一條的規(guī)定精神,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fā)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而變更勞動合同,須經雙方當事人協(xié)商一致,若不能達成協(xié)議,則可按法定程序解除勞動合同;
因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而變更、調整職工工作崗位,則屬于用人單位的自主權。對于因勞動者崗位變更引起的爭議應依據上述規(guī)定精神處理。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十七條 訂立和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平等自愿、協(xié)商一致的原則,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規(guī)定。
勞動合同依法訂立即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必須履行勞動合同規(guī)定的義務。
綜上所述通過分析可以得知,雖然用人單位有權根據自身生產經營需要調整勞動者的崗位及薪資待遇,但是用人單位不得濫用此權利來損害勞動者利益。如果雙方為此發(fā)生爭議,用人單位應對調整勞動者工作內容和工資報酬的合理性承擔舉證責任。用人單位對勞動者進行調崗,應結合勞動者的工作技能、工作能力等方面進行。例如,將專業(yè)工程師調至司機崗位,則是明顯不合理的崗位調整。以上就是給員工調崗不同意能直接辭退嗎的相關內容。如果您還有其他問題的,歡迎咨詢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