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規(guī)定可否對不動產設立質權
民法典規(guī)定不可以對不動產設立質權。可以設立質權的權利包括債券、存款單、可以轉讓的基金份額、股權等,屬于動產權利,不動產出質時不能轉移占有,無法設立質權。民法典規(guī)定可否對不動產設立質權的法律依據(jù)
《民法典》第四百四十條債務人或者第三人有權處分的下列權利可以出質:(一)匯票、本票、支票;(二)債券、存款單;(三)倉單、提單;(四)可以轉讓的基金份額、股權;(五)可以轉讓的注冊商標專用權、專利權、著作權等知識產權中的財產權;(六)現(xiàn)有的以及將有的應收賬款;(七)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可以出質的其他財產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