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去進行合同草擬的時候,有一些通用條款往往是不會進行刪減的,這個時候,通用條件也是需要根據實際情況進行分析的,那么免除違約責任的情形?為了幫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關法律知識,小編整理了相關的內容,我們一起來了解一下吧。
一、免除違約責任的情形
《民法典》的免責事由可分為兩大類,即法定免責事由和約定免責事由。
法定免責事由是指由法律直接規(guī)定、不需要當事人約定即可援用的免責事由,主要指不可抗力;約定免責事由是指即當事人約定的免責條款。
不可抗力。據我國法律的規(guī)定,所謂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其構成要件包括:
(一)不能預見,即當事人無法知道事件是否發(fā)生、何時何地發(fā)生、發(fā)生的情況如何,對此應以一般人的預見能力為標準;
(二)不能避免,即無論當事人采取什么措施,或即使盡了最大努力,都不能防止或避免事件的發(fā)生;
(三)不能克服,即以當事人自身的能力和條件無法戰(zhàn)勝這種客觀力量;
(四)客觀情況,即外在于人的行為的客觀現(xiàn)象(包括第三人的行為)。
二、主張違約責任是否存在時效問題
存在。出現(xiàn)違約責任后,權利人向違約方主張違約責任時向法院起訴的,受訴訟時效的限制。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八條 【普通訴訟時效、最長權利保護期間】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依照其規(guī)定。
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依照其規(guī)定。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
三、違約方能否請求相對方承擔違約責任
違約責任一般是由違約方承擔的,所以違約方不能要求相對方承擔違約責任,但當事人有另有約定除外。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條 【自愿原則】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自愿原則,按照自己的意思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法律關系。
第五百七十七條 【違約責任】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xù)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第五百七十八條 【預期違約責任】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合同義務的,對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屆滿前請求其承擔違約責任。
以上就是小編為您詳細介紹關于免除違約責任的情形的相關知識,在發(fā)生合同違約情況的時候,想要免除違約責任的話,是可以選擇按照法定流程進行處理的,如果您還有其他的法律問題,歡迎咨詢,我們會有專業(yè)的律師為您解答疑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