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通知解除的異議期是需要受到通知書三個月內提出的。其解除的效力是當一方擁有解除權的時候,是可以單方面解除合同的,同時也需要對方當事人同意并且簽訂解除合同通知書即可。
一、合同通知解除的異議期
合同通知解除的異議期是當事人收到合同解除通知書后,如果對合同解除有異議的,應該收到通知書三個月內提出異議。
相關法律規(guī)定
《民法典》可以抵銷的到期債權,當事人約定不得抵銷的,人民法院可以認定該約定有效。合同解除或者債務抵銷雖有異議,但在約定的異議期限屆滿后才提出異議并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當事人沒有約定異議期間,在解除合同或者債務抵銷通知到達之日起三個月以后才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二、合同通知解除的效力
確認合同通知解除效力要分兩種情況:
1.一方擁有單方解除權(即法定解除權)的情況下,按照規(guī)定發(fā)出解除合同的書面通知,且對方予以簽收確認,則合同解除。解除合同通知書在到達接收方的地址時,便已經生效,已產生合同解除的法律效力,要約到達并非一定要到達接收人手中,只要到達其住所地址即可,而必須到達才能拒收,所以解除合同通知書拒收也等同于確認了到達,并不代表解除失敗。
2.需要協(xié)議解除的情況下,須對方收到解除合同確認通知書,并簽字確認,才發(fā)生法律效力。
三、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有哪些
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有以下幾種類型:
1.對于尚未履行的終止履行;
2.對于已經履行的,合同解除是有溯及力的,但是具體發(fā)生什么樣的解除后果主要是依照合同中當事人的約定條款解決。實務中在對合同的起草、修訂中尤其關注對合同權利義務中止后果的約定,這也關系著違約責任的分配與承擔問題;
3.合同解除后是否需要恢復原狀不能一概而論,而要根據履行情況與合同性質具體分析。有些合同履行后能夠恢復原狀,但也有一些合同履行后不可能再恢復原狀,此等情形就要考慮其他補救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