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房承租戶名變更的要求是什么
公房承租戶名變更的要求是:新承租人名下無房,與原承租人在同一戶口,新承租人是原承租人的家庭成員,與原承租人共同居住一年以上,原承租人死亡或外遷。公房承租戶名變更的要求是什么的法律依據(jù)
《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第二十七條承租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退回公共租賃住房:(一)轉借、轉租或者擅自調換所承租公共租賃住房的;(二)改變所承租公共租賃住房用途的;(三)破壞或者擅自裝修所承租公共租賃住房,拒不恢復原狀的;(四)在公共租賃住房內從事違法活動的;(五)無正當理由連續(xù)6個月以上閑置公共租賃住房的。承租人拒不退回公共租賃住房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應當責令其限期退回;逾期不退回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門可以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zhí)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