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于什么標準
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并不得低于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用人單位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其支付勞動者工資和經(jīng)濟補償,并可責令其支付賠償金。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于什么標準的法律依據(jù)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二十條
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于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五十條
工資應(yīng)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