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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遷補償?shù)男问接腥N,即產權調換、作價補償和產權調換與作價補償相結合。
產權調換是指拆遷人用異地或者原土地上再建設的房屋與被拆遷人的房屋進行交換,被拆遷人原來的房屋被拆遷后仍然保留相應的房屋產權。產權調換對于拆遷人來說有影響余房率的負面作用,但是有利于保護被拆遷人的房屋產權和其他合法權益,也是與住房制度改革的大趨勢相符合的,所以《拆遷條例》賦予被拆遷人要求以產權調換的形式給予補償?shù)臋嗬?,并且?guī)定:“拆除出租住宅房屋,應當實行產權調換。”當然,產權調換也不是絕對的,對于還建有特殊困難,又沒有其他房屋可供調換的建設項目,被拆遷人產權調換的要求就不能給予支持。另外,拆除地上附屬建筑物也不實行產權調換,但要付給被拆遷人拆遷補助費。
作價補償是指拆遷人以支付貨幣的方式,賠償被拆遷人因拆除房屋所造成的經(jīng)濟損失。作價補償是拆遷人樂于采用的一種形式,它不僅可以一次性解決房屋拆遷安置中的種種問題,而且還可以有效提高房地產經(jīng)營效益。不足之處是使用拆遷人從事房地產開發(fā)初始投資過大。
產權調換與作價補償相結合是指在拆遷補償中,對被拆除的房屋一部分實行產權調換,一部分實行作價補償。這是一種折衷的形式,有利于協(xié)調拆遷雙方在補償形式問題上的分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