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管合同中寄存人應履行什么義務
寄存人的義務是:1、按照合同的要求交付貨物、支付價款等;2、對特殊物品,予以提示說明;3、向保管人說明保管物的瑕疵;4、保管合同中寄存人應履行的其他義務。保管合同中寄存人應履行什么義務的法律依據(jù)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八百八十八條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還該物的合同。寄存人到保管人處從事購物、就餐、住宿等活動,將物品存放在指定場所的,視為保管,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或者另有交易習慣的除外。第八百九十七條保管期內(nèi),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毀損、滅失的,保管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但是,無償保管人證明自己沒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不承擔賠償責任。第八百九十八條寄存人寄存貨幣、有價證券或者其他貴重物品的,應當向保管人聲明,由保管人驗收或者封存;寄存人未聲明的,該物品毀損、滅失后,保管人可以按照一般物品予以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