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于公司經營不善或者其他情況,因此需要進行清算,是需要對財產進行處理的。那么法人清算后的剩余財產依照什么處理?為了幫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關的法律知識,小編整理了相關的內容,我們一起來了解一下吧。
一、法人清算后的剩余財產依照什么處理
法人清算后的剩余財產,按照法人章程的規(guī)定或者法人權力機構的決議處理。
相關法律規(guī)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七十條 【法人解散后的清算】法人解散的,除合并或者分立的情形外,清算義務人應當及時組成清算組進行清算。
法人的董事、理事等執(zhí)行機構或者決策機構的成員為清算義務人。法律、行政法規(guī)另有規(guī)定的,依照其規(guī)定。
清算義務人未及時履行清算義務,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主管機關或者利害關系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有關人員組成清算組進行清算。
第七十二條 【清算中法人地位、清算后剩余財產的處理和法人終止】清算期間法人存續(xù),但是不得從事與清算無關的活動。
法人清算后的剩余財產,按照法人章程的規(guī)定或者法人權力機構的決議處理。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依照其規(guī)定。
清算結束并完成法人注銷登記時,法人終止;依法不需要辦理法人登記的,清算結束時,法人終止。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一百八十六條 【清算程序】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后,應當制定清算方案,并報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人民法院確認。
公司財產在分別支付清算費用、職工的工資、社會保險費用和法定補償金,繳納所欠稅款,清償公司債務后的剩余財產,有限責任公司按照股東的出資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東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清算期間,公司存續(xù),但不得開展與清算無關的經營活動。公司財產在未依照前款規(guī)定清償前,不得分配給股東。
二、破產清算法人負責什么
法人的責任
法人責任是指一種以法人財產為基礎的有限責任。法人財產是法人對外承擔民事責任的基礎。法人的責任的實質是一種法人財產有限責任。法人成立后,在正常的經營活動過程中所產生的對外責任無疑應為法人的責任,應由法人來承擔。但法人在經濟活動過程中,它不是靜態(tài)的,而是在不停地動態(tài)地變化,法人從設立到后來的可能被撤銷、解散或破產。
(一)了結現(xiàn)務,即了結法人于解散前已著手而未完成的事物。
(二)收取債權
(三)清償債務
(四)移交剩余財產。
清算終結,應由清算組織向登記機關辦理注銷登記并公告,完成注銷登記和公告,法人即告消滅。
三、破產清算對法人的影響
(一)企業(yè)的法人代表在不同的場合要承擔不同的法律責任,種類多樣。
譬如,在代表該企業(yè)的場合,其個人簽名即導致企業(yè)承擔責任的后果;如果企業(yè)破產并負有個人責任,法人代表會受到將來再辦企業(yè)時的諸多限制;如果企業(yè)觸犯了有關法律的規(guī)定,可能法人代表的人身會受到限制,例如拒不執(zhí)行法院判決法人代表被拘留;法人犯罪,法定代表人會受刑事處分等等,以上只是列舉不完全。
(二)該法人如無成立上的缺陷(譬如出資瑕疵),其虧損責任應由法人自己承擔,既不是股東也不是法人代表。當然如果是國有企業(yè),法人代表如有失職行為,嚴重程度達到刑法追究的程度或應給予行政處分時除外。
(三)個人獨資的法人,只要能分清法人財產與個人財產,亦不需法人代表承擔民事責任。有限公司形式的法人在負債時,由公司以全部財產承擔,不需股東個人承擔,成立時有出資瑕疵的情形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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