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關于訴訟時效中止或者中斷的規(guī)定有哪些
《民法典》的第一百九十四條、第一百九十五條規(guī)定了訴訟時效的中止和中斷的情形。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后六個月內,當事人因法律規(guī)定情形不能行使請求權的,訴訟時效中止。訴訟時效中斷,從中斷、有關程序終結時起,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計算。法律關于訴訟時效中止或者中斷的規(guī)定有哪些的法律依據(jù)
《民法典》第一百九十四條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后六個月內,因下列障礙,不能行使請求權的,訴訟時效中止:(一)不可抗力;(二)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沒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喪失民事行為能力、喪失代理權;(三)繼承開始后未確定繼承人或者遺產管理人;(四)權利人被義務人或者其他人控制;(五)其他導致權利人不能行使請求權的障礙。自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滿六個月,訴訟時效期間屆滿。